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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怀孕了,能辞退吗?

      林某入职一家外贸公司,任职销售主管,合同聘用期为三年。双方书面约定了试用期条件,载明: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关某的劳动合同:……(10)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工作两个月左右,公司向林某发出终止试用期通知,告知林某,经试用期内综合考勤与资料真实性调查后,林某不符合转正条件,通知林某对其终止试用。公司发出终止劳动试用通知时,已知林某怀孕。
      林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按原工作职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恢复。经仲裁局作出裁决驳回了林某的请求。

      林某不服仲裁裁决,到法院提起诉讼。林某认为,在其怀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突然以试用期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将其辞退,违反《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其迟到时间都是在几分钟,并未耽误工作,公司也已对迟到做了相应的处罚。公司并未辞退迟到次数多、时间久的同事,有失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公司和林某书面约定了试用期条件,且有林某签名,对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作出约定,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依据。林某确实存在迟到超过三次,符合试用期条件中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林某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原待遇发放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说,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符合法律规定。

     

      可见,提前与员工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多么重要。道理很简单,如果连录用条件都没有,你又怎么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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