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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岗位调动,仍在员工作地点出勤,可以算旷工吗?(一)

    2001年3月11日,陈某入职广州某物流公司员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其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或员工实际工作能力表现,调动陈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陈某,陈某除有正当合法理由外,理应服从公司安排。2015年4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并增加了一个补充条款,约定陈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关于旷工及期间待遇中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

    2015年8月15日,公司向陈某发出《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载明“现因工作需要,根据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书第(三)条,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您从成本地区调至广西某区担任主管岗位,薪资不变,并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请您于2018年8月18日至广西某区中心报到”。

     

    陈某不同意,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未去广西某区报到,而在其员工作地点出勤。

    于是,2018年9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从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6日连续旷工16天,按照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陈某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从2018年9月6日起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因此提起仲裁。

     

    那么仲裁结果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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