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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律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深圳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很多企业出于对商业秘密的考虑,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由于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都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
     

          其实这两种协议存在很大的区别,为了使企业和员工都知晓其中补偿金的关系,和更好的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今天就跟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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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员工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

          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vs保密协议


           01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约定义务。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区别在于,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保密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若双方不存在保密约定的,企业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通过侵权诉讼来追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保护秘密的范围仅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不包括企业的其他秘密。

           02生效条件不同 

          竞业禁止的实质是剥夺了员工利用之前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技能获得更好工作岗位和条件的权利,将使员工放弃部分就业权,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上丧失相对的竞争优势,使员工不得不待业或进入其处于竞争劣势的行业求职,最终导致员工报酬下降或失业。因此,企业设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须按照约定按月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保障员工的正常生活。否则,该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而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一般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03期限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职的竞业禁止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可以由企业和员工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的两年期限。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原则上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员工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04限制行为不同

           存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员工离职后,既不能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营与本单位的产品、业务相同的产品和业务。 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员工离职后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本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其并不限制员工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

           05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

          因竞业禁止发生的纠纷,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因违法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企业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追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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