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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可否拥有两份宅基地?

    村民A已经拥有一份宅基地,后来又取得一份宅基地。A便与同村人B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使用合同。A将这份宅基地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B将款项支付给A,但是在B开始建房时,却被邻居C百般阻止,致使B无法建房。B以侵权为由,将邻居C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A在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不能取得第二份宅基地的使用权。A与B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因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所以A不能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B建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邻居C就不能构成对吴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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