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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疫情下合同如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2019年12月底开始,新冠病毒疫情发生,政府陆续出台区域管控、延迟复工、延迟开学等政策措施以遏制疫情的蔓延;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与平时不一致的情况。本文主要就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导致的合同的瑕疵履行的定性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给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主体提供维权指导。

        首先,受疫情的影响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中止)履行,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理论及实务界的通说,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从上面所明确的因素延伸出来,我们注意到在列举具体现象时后面有个“”字,这是由于囿于人类认识和表达能力的局限,无法在有限的文字里把所有不可抗力情形列举完全,而加上“等”字,以防挂一漏万。根据此次政府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措施的力度和要求来说,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的地域空间内,人们的行为能力已经受到严重的影响,如特定区域的人不能出行、不能流动,公司企业不能在原计划的时间内开工生产,餐饮服务企业禁止营业等,已经属于公民及企业不能抗拒和控制的情形,我认为应该把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有关合同履行主体确实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影响合同的履行的,可援引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对抗合同的约定。

        2003年的SARS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SARS疫情为“不可抗力”并明确发文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的表态为特殊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定性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对于受到影响的合同主体来说应该确实加以注意,以对合同的履行态势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认定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有关合同履行主体仍应对合同的履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和相关方,就合同的履行事宜进行良好的沟通,包括合同的中止履行、何时恢复履行、已经进入履行状态的部分如何处理和应对,以防止疫情给合同相关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合同主体恶意利用该不可抗力的定性,给合同相关方带来的损失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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