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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履行期限未至,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变卖质押物吗?

    张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并承诺第二年一月一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张某还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块的手表作为抵押,之后李某与张某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三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张某将手表交付给李某。

     

    然而还没到第二年1月1日,李某因家中急事急需用钱,问张某索要借款,张某手头却无钱归还。由于李某急需用钱而此时张某无钱归还,李某认为张某属于不归还借款,则手表归自己所有,欲将手表变卖,张某认为李某物权处分其质押的手表,便将李某告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张某的行为如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6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首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当事人协定以质押财产出价,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为质押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月1日一次付息,在债务到期前,李某是不能直接将手表归为己有并进行变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3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张某的手表在质押的过程中被查出是假冒进口音箱,价值不足以作为担保物,那么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如果张某拒绝,则李某才可以将质押的手表进行变卖。

    故张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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