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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李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李某便将名下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39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权设定登记时成立。

     

    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权于该抵押权设定登记时成立。

     

    由于孙女士的抵押物为不动产,抵押时,她和银行味道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随后,银行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要求孙女士补办抵押登记。虽然银行与孙女士的抵押权未成立,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银行要求孙女士办抵押登记手续则房屋抵押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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