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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最新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法律规定、法律建议|深圳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相关法律规定你都清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多年的黄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法律建议

    当你的家属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委等)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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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立案标准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确立的一项涉及为制、贩毒品犯罪提供帮助,以便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罪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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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军明律师(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注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并购及民商事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集团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咨询、企业并购、项目并购、投融资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管理及风险管控经验。精通公司、合同、物权、房地产、土地、项目开发流程、不动产抵押与融资、房屋拆迁以及土地并购、公司并购、项目并购等法律法规。

           除上述非诉法律服务外,在诉讼法律事务中,处理过大量公司股权纠纷、并购纠纷、股东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租赁纠纷等案件,审理机构从仲裁委、市两级法院、省高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所做项目顾问包括公司股权激励、并购顾问、融资顾问等,具有专业的非诉实务实践。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黄军明型辩律师网隶属于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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