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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军明律师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故意犯罪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律师

        犯罪的四要件论是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通说,也是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犯罪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通说,所有犯罪必须在四个要件上均符合刑法的规定,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的规定,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可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下同)不符合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即可完成证明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证明过程。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对于故意犯罪而言,主观上的故意,即对犯罪结果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是该故意犯罪成立的前提,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状态,同时也要求该行为人的外化行为在该故意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如果证明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则可以帮助被告人脱离公诉机关的故意犯罪指控。对于被告人否认犯故意犯罪之控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在回答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一般均否认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如虽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无犯罪故意(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性关系持同意态度),又如行为人有焚烧行为但其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放火,还如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或者伤害但其并无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之目的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承担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并无义务自证有罪或无罪(为自已辩护及举证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前文所述情形之下,公诉机关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持故意态度,但通常公诉机关会以客观方面要件(即被告人的外在行为及其后果之表象)倒推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比如侵占财产型案件,被告人在客观上有非法占有财产并使用(挥霍或者赌博等)该财产的情形即可倒推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成立侵占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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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笔者认为,公诉机关以客观方面表象倒推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证明过程往往存在薄弱之处,根据笔者经验,公诉机关的指控往往比较粗糙,论证过程简单,逻辑跳跃性比较强,在跳跃的过程中存在证据链条的不牢固,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仔细分解其论证过程,庖丁解牛、格物致知,往往可以击破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和论证过程。因此,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原点,找准公诉机关指控逻辑中的薄弱之处往往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的重要辩护内容。因为以客观方面表象倒推主观意志的证明过程也必须符合逻辑学原理才能成立,这个过程并非完全是主观臆断、唯心的推断过程,根据经典的马克思辩证唯物论,物质是基础,物质决定意识,同理,前述的推断过程也应该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而事实基础的成立必须有证据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符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一事实成立,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对该法条的精神给予充分的理解和高度的重视,以该标准去论证公诉机关的证明过程是否成立,如有破绽则予以攻击直至摧毁。

        以某侵占财产型案件为例,通常此类案件公诉机关直接以客观表象倒推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论证过程简单,跳跃性很大。此时,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经济能力较强并无侵占他人财产的深层次动机,且“侵占”的财产的特征与被告人自已所拥有的财产具有高度相似性,足于令人产生混淆,且在案发当时的现场条件存在令被告人误以为该财产为其自已所有的可能性,进而导致被告人对该财产进行了占有,则公诉机关的证明过程便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再结合被告人归案以后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辩解的稳定性,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侵占财产犯罪并未达到法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又如某网站站长建设某搜索平台为用户提供磁力链接搜索服务,该站长在国外租用服务器,利用爬虫程序获取磁力链接信息存储于该服务器,该搜索平台绕过国内防火墙为用户提供搜索反馈服务(类似于百度,只不过该网站反馈之搜索结果仅为磁力链接地址,用户通过特定程序如迅雷或BT下载对应内容)。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搜索平台,遂将该站长捉拿归案,经警方远程提取数据发现其服务器内有大量指向恐怖组织电视台新闻及培训视频(伊斯兰语)的磁力链接地址(仅有链接地址之信息,该服务器并不存储具体的视频或者文件内容)。公诉机关指控该站长构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构成该罪的指控不成立。首先,被告人归案后一再否认其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该辩解符合被告人的一贯行为特征和人生观,因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动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认同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但根据被告人教育经历和生活环境,其并无认同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基础条件,断然没有凭空产生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崇拜和认同的物质基础。如果被告人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则其在客观表现上一定存在其他表现,如在社交软件中经常性发表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认可的言语,或者表现出对社会生活的极端不满、有进行反社会行动的可能或者倾向,或者与恐怖主义组织或者极端主义组织进行某种形式的联系,而前述这些情形一定可以以某种证据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关于该站长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之故意的判断来源于主观臆断并无相关物质基础佐证。其次,爬虫程序对于搜集磁力链接信息时对于信息类型没有差别化处理的能力,其只能无差别地搜集相关磁力链接信息并将其存储在服务器中,换言之,该爬虫程序并无法被站长设定为对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搜索偏好或者屏蔽,根据技术中立原则不能对站长利用爬虫程序获取互联网资源的行为进行刑法意义的非难。再次,作为站长,被告人亦无法对浩如烟海的每一个磁力链接的内容进行一一检查,对于不掌握伊斯兰语言的被告人亦无法对伊斯兰语的电子信息进行甄别。因此,被告人因不具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该认定该站长不构成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中指出要深化司法理念改革,更新司法理念,抑制重刑主义,坚持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防范冤假错案。张军检察长的指示无疑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方向。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勇于承担促进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社会责任,更应该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精神,提升辩护技能,履行好辩护律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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