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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防控造,造成项目延期甚至停工怎么办

       受到新冠疫情的原因,导致一些工厂、建设工程和公司企业暂时停工或延期,在疫情停工期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那么疫情期间工程停工损失应由谁承担?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解决大家心中的疑惑。

      关于新冠疫情防疫期间的停工损失,首先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损失如何分配损失的,那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没有约定,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当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根据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涉案主体可以协商,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另外,需要注意这两点,其一若是因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其二承包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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