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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导致无法给对方按合同期发货,甚至无法发货,可以免除责任吗?

    新冠疫情防控导致许多民商事合同履行困难或无法履行,因此也导致很多合同双方产生了纠纷。那么很多咨询者问新冠疫情不是属于不可抗力吗,我是不是不用对此负责呢?

    确实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把握好不可抗力的范围。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方的责任是可以免除?在这种情况发生后,合同不能履行方又该采取什么措施以减轻损害和赔偿责任呢?

     

    首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依照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第二,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第三,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最后,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应当认可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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