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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吗

    深圳新冠疫情已持续几周的时间,影响着深圳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深受其影响。笔者身边就有从事跨境贸易工作者,经常听他们谈起因疫情防控导致他们的货物无法及时发送给卖家,特别是很多时效性很强的商品无法发出,导致他们一方面货物损失惨重,一方面卖家又对他们进行追责。那么,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时,属于不可抗力吗?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笔者整理出以下几点:

     

    1、 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利益方可依照民法典合同篇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代替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民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对应分析:

    (1)     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     疫情对于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乙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     因疫情形势及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     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新冠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把握好不可抗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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