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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忽悠签订的合同,可以取消吗?

    小林为了自己的工作能有更好的发展,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能力,于是小林再网络上找到一家培训机构广告的网站,通过网站里面的广告进入了该培训机构网站咨询相关课程学习事宜。

     

       客服向小林介绍了其公司及相关课程设置,并针对小林的需求给其提供了相关学习建议。客服告诉小林,服务有效期限是两年,小林觉得客服推荐的课程蛮合适自己,于是签订了购买合同。

     

       然而在课程购买第15个月的时候,突然收到该培训机构的短信,告知他课程还要60天其购买的课程将到期,合同服务将会终止。于是小林致电该课程培训机构询问情况,但是客服回答其购买的课程服务有效期是四个学期,并非自然年两年,这一回答另其非常气愤。

     

      由于合同都是长篇大论,小林当时并诶月仔细阅读合同便签字了,但客服当时跟他说的是两年,并没有说是四个学期。小林认为客服存在销售误导,于是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自己报名费。但是培训机构又以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拒绝退换。合同中的退款条款约定自签订合同起7日内无责退款,30内退还所交费用的80%,6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50%,逾期不予退款

      小林与服务机构协商无果,便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各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任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篇第6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提供各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家中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的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小林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培训机构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没有进行提醒,并且存在误导销售。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小林30%的课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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