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诉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所黄军明律师和刘嘉成律师律师代表原告A某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如下:
1、被告B某应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2、被告B某应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律师费;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所在接到原告A某的委托后,黄律师和刘律师积极整理借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提交法院立案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B某尚有欠款未还的事实,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可并做出了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金和利息,及支付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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