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有限公司诉C某及B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所刘嘉成律师律师代表原告A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如下:
1、限被告B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A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2、被告C某对被告B某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我所在接到原告A某的委托后,刘律师积极整理送货单、工商登记资料、还款计划数、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提交法院立案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B某有限公司、C某欠款的事实,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可并做出了被告B某有限公司、C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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