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诉B某、C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所刘嘉成律师律师代表原告A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如下:
1、被告B某、C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运输款和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B某、C某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律师费;
我所在接到原告A某的委托后,刘律师整理欠条、第三人证明、表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证实了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及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为护长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可并做出了B某、C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运输款及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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