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诉被告B某及C、D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所刘嘉成律师代表原告A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围绕着诉讼请求整理并提交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并在卷佐证最终获得胜诉,判决被告偿还运输货款、利息和律师费。判决如下:
一、被告B某及C、D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运输款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B某及C、D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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