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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案扑朔迷离 律师真辩还清白

    85万投资款、48万借款、一辆被扣在澳门的轿车——这些看似平常的民事纠纷元素,却让L某身陷囹圄大半年,面临十年以上的诈骗指控。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经济纠纷?这起案件的定性,将决定一个人的自由。

     

    2014年底,深圳的一位女士辗转找到了黄律师。她的丈夫L某因为涉嫌诈骗罪已经被关了大半年,之前请的律师告诉她,案子金额特别大,按照法律规定,可能要判十年以上。

     

    她不信自己的丈夫是诈骗犯,想再争取一次。

     

    而黄律师听完她讲述的事情经过,初步判断:这更像是一起经济纠纷,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一、岁月静好忽陷囹圄,家属迷茫求救律师

     

    事情要从头说起。L某和报案人梁某明本来是邻居,两人都做生意,平时常有来往。2014年,梁某明听说L某在湖南有个矿点,想合作或者买下来。两人聊了几次,口头达成了合作意向,但没签书面合同。之后,梁某明先后转给L某85万元,算是投资款。后来L某的弟弟出事急需用钱,又从梁某明妻子那里借了48万。

     

    到了7月,梁某明派工人跟L某去矿山准备开工。路上,L某开着梁某明的小轿车去了澳门赌博,输了钱,车被扣了在珠海。梁某明催了好几次也没把车要回来,加上合作也不顺利,就提出不干了。L某同意退钱,但手头紧,一时拿不出来。两人商量后,L某写了张欠条,把85万投资款和48万借款算在一起,加上利息,一共150万,并约好了还款时间。

     

    2014年8月,由于L某迟迟没有归还小轿车,梁某明火冒三丈,遂前往公安机关报警称被L某诈骗。公安机关遂立案并将L某抓获归案。

     

    二、笼中人心灰意冷,辩护人初定思路

     

    在接受委托之后,黄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L某,听取了L某关于涉案情况的意见及申辩态度。L某陈述的事发经过与L太太讲述的基本一致,至于是否构成犯罪,L某虽然对公安机关轻易立案并将其羁押不服气,但也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能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心里没底,毕竟在看守所关押了一段时间以后,从同仓嫌疑人的言谈中接收到了大量负面的信息,以至于L某一度希望律师传话给外面的亲人,让家人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黄律师把自己对本案可能仅是经济纠纷的初步意见表达给L某后,在L某内心似乎也没有产生一丝涟漪。

     

    从看守所会见出来之后,黄律师前往检察院调取了本案的案卷,对案卷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和研究。阅读案卷之后,黄律师更加坚定了自己在当初就形成的初步判断: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两人之间存在口头合同。虽然没签字,但是关于合作开矿的合意已经达成且具有实施条件,并进入实施阶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就算构成犯罪,也应该适用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普通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刑法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应该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更高,广东省的规定是:普通诈骗罪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但合同诈骗罪要到150万元以上才算“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的涉案金额刚好卡在线上,这个罪名适用上的差别,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第三,L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梁某明反悔后,L某写了欠条,还用房子做担保,说明他认这笔账,没有想赖。如果一个人真的想诈骗,钱到手后早就跑了,怎么可能还写欠条、拿房子出来担保?

     

    三、对症下药指方向,照单全收退补侦

     

    黄律师判断,这案子有得打,重点是把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划清楚。

     

    几经考虑,黄律师怀着试试运气的态度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出所料,Y检察官在接到黄律师的申请书后随即作出不予批准的回复。

     

    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对待此案十分重视和谨慎。虽然黄律师坚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犯罪,是经济纠纷,但本案起诉至法院的概率极大,为了能够在审判阶段打一个漂亮的攻防战,必须充分利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通过检察机关提出退查提纲,让侦查机关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充分研读案卷,并结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后,黄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调查线索:

     

    第一条线索围绕矿上合伙人周某锦展开。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笔录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询问在饭桌上进行,仅有一名民警在场且被害人亦在场,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同时周某锦能够证实,L 某与其合伙承包矿段,并有实际出资、支付工资、购买设备等真实经营行为,相关事实需补充调查。

     

    第二条线索涉及证人黄某梅。其曾为 L 某的欠款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可侧面证明 L 某具备还款意愿与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此前对黄某梅的调查不够全面,相关情况仍需补充核实。

     

    第三条线索为证人龚某良的证言。作为双方共同朋友,其全程了解合作开矿过程,能够证明二人存在真实合作意向,L 某并未虚构事实骗取钱财,但其证言未被充分调查。

     

    第四条线索是 L某的手机使用状态。2014年8月、9月期间,L某手机正常使用,与梁某明保持频繁联系,不存在逃匿、失联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五条和第六条线索分别来自矿段老板梁某旺与负责人王某华。二人均能证实,L某与周某锦实际合作承包矿段,即便合同仅署周某锦之名,L某仍真实持有股份并参与经营,并非空手套白狼。

     

    综上,多条线索相互印证,L某在矿上存在真实投资与股权,本案实为合作纠纷,并非 L 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若相关事实得以查清,诈骗罪的指控将难以成立。

     

     

    四、应对有方化险情,理据结合辩无罪

     

    2015年5月,案子起诉到了法院,公诉机关建议判十年到十三年。黄律师的辩护方向很明确:无罪,这是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但黄律师很清楚,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成功率极低。可面对当事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后果,他没有犹豫和妥协的空间,只能迎难而上。

     

    最关键的一步,是让证人周某锦出庭作证。他的证言在案卷里前后矛盾,只有当庭说清楚,接受法官和双方的发问,法官才能判断到底哪个版本是真的。但让证人出庭谈何容易——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同意证人出庭的概率很低。黄律师跟法官反复沟通,强调周某锦的证言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以及他庭前证言反复、难于理解的实际情况,最终说服法庭同意让周某锦出庭作证。

     

    开庭那天,黄律师提前到了法庭,正在里面准备。周某锦在当事人家属的引领下也提前到了,按照规定,证人不能旁听,只能在法庭外等候,等法官传唤才能进去。

     

    就在开庭前一刻,被害人梁某明带着几个人到了法院。他一眼就认出了坐在外面等候的周某锦,立刻走了过去。

     

    梁某明走到周某锦面前,脸色不善,语气强硬地说了几句话。意思很直接:不准出庭作证,就算出庭了也不准乱说。梁某明在当地本来就是做放贷生意的,气势很足,周某锦当场就被震住了,面露怯色,一脸尴尬,站在那里左右为难,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一幕恰好被黄律师看到了。他没有犹豫,立刻放下手里的材料,带着当事人家属快步走过去,直接制止了梁某明的行为。梁某明看到L某的家属过来了,这才作罢,带着人进了法庭。

     

    但黄律师心里清楚,事情还没完。证人还在外面,一旦开庭,自己就必须待在法庭里,没法再顾及外面。周某锦如果继续被干扰,很可能不敢出庭,或者在庭上不敢说真话,那整个辩护计划就全泡汤了。

     

    他当即向主审法官报告了情况,申请法庭安排法警保护证人,确保周某锦不受干扰。法官很快作出安排,让法警把周某锦带到有法警在场的候问区。周某锦被法警保护起来后,心态才稳定下来,不再左右为难,也不再害怕。

     

    等到法官传唤时,周某锦顺利进入法庭,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他当庭确认,L某在矿点确有股份,双方确实就合作进行过协商,并推翻了此前部分不实证言。这份证言,成为法院最终认定L某无罪的关键依据之一。

     

    黄律师后来说,如果当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如果证人因为害怕而中途退出或者不敢说实话,这个案子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另一番局面了。

     

    法庭上,黄律师指出,L某对涉案矿点拥有股权,这一点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周某锦的当庭证言、其他多位证人的证词,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说明相互印证。L某与梁某明之间达成了矿点交易的口头合同,这个合同是可以履行的,而且已经进入了实施状态——梁某明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派出了工人;周某锦已经开始遣散工人,准备撤场移交。这完全符合民事合同行为的特征。

     

    L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梁某明反悔后,L某应对方要求出具了借据,还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如果真想骗钱,怎么可能愿意把投资款转为借款,还承诺高额利息、拿房子出来担保?至于那辆轿车,是经梁某明同意借用的,后来没能及时归还是因为被扣押在澳门,并非L某想占为己有,事后也一直在积极处理。那48万元借款,是因为弟弟出事急需用钱,事出有因,不是编造理由骗钱。

     

    L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逃匿,手机始终畅通,双方一直有联系。梁某明是在2014年9月报的案,而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4年12月25日,报案时还款期限还没到,根本没有证据证明L某不能还款、不准备还款或者已经明确拒绝还款。

     

    黄律师最后说,这就是一起经济纠纷,不应该纳入刑事犯罪处理范围。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随意插手正常的商事交易。

     

    五、查事实明察秋毫,宣告无罪显公正

     

    2016年5月,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L某无罪。

     

    法官认为,周某锦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利于L某的那份证言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被排除,而他在法庭上的当庭证言更为可信。根据周某锦的当庭证言,可以认定L某在涉案矿点确有股份,是股东之一,不能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确定股份份额就否定其股东身份。

     

    法院还指出,被害人梁某明的陈述有多处矛盾,与事实不符。比如梁某明说被骗后无法联系L某,但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看,双方一直有联系,而且联系频繁。梁某明陈述的可信度较低,不排除他是为了尽快收回债务,夸大事实,以刑事追诉为手段来追讨商事债务的可能性。

     

    关于车辆的问题,法院认为,L某借用该车是经过梁某明同意的,虽然没有及时归还,但没有证据证明L某把车抵押或者变卖了。L某供述说车是被他人违法扣押的,不是他主动抵押的,而且后来车辆已经退还了梁某明,认定诈骗的证据不足。

     

    关于那48万元借款,法院认为,L某和梁某明妻子本来就是朋友,借款是因为弟弟出事被刑事拘留,确有其事,不是虚构事实,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不能因为借款没有如期偿还就认定为诈骗。

     

    最关键的一点是,2014年8月初,梁某明提出不再合作,L某同意退款,双方协商后,L某出具了150万元的借据,用房产做担保,借款期限到2014年12月25日。而梁某明报案和L某被抓都是在2014年9月,还款期限还没到。没有证据证明L某不能还款、不准备还款或者已经明确拒绝还款。实际上,L某是因为被羁押,才导致借款无法按时偿还。

     

    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L某虚构事实、诈骗钱财的证据不足,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宜纳入刑事犯罪处理范围,宣告L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龙岗区检察院不服,提起了抗诉。案件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主动申请撤回。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L某在被关了600多天后重获自由,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他第一时间给黄律师打了电话,分享重获自由的激动与快乐。后来,他依法申请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回顾这个案子,有许多关键的地方,首先是面对十年以上的量刑压力,黄律师没有顺着控方的思路走,而是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敢于做无罪辩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但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律师的勇气和担当。

     

    其次是很多有利证据不是现成的,是律师通过补充侦查线索一点点挖出来的。黄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补充侦查提纲,被检察机关全面采纳,公安机关据此调查获取的证据,成为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重要事实依据。

     

    以及书面证言存在前后矛盾,只有让证人当庭接受询问,真相才能浮出水面。黄律师说服法庭准许证人出庭,又妥善应对了庭审前的突发状况,保护证人不受干扰,确保证人能够如实陈述。如果当时处理不当,证人很可能不敢出庭或者不敢说实话,案子的结果可能就是另一番局面了。

     

    而法院最终认定这是纠纷不是犯罪,这个结论本身就有示范意义。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随意插手正常的商事交易。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了双方真实存在的合作关系,把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划清楚了。这个判决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减少公权力对商事交易行为的不当干预,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本案中,L某虽最终被判无罪,却已被关押六百多天。现实中,大量所谓的“诈骗案”,其实是从民间借贷或合作纠纷一步步升级而来的。为了避免无辜被刑事追诉,普罗米修律师团队提醒您记住两点:第一,口头约定靠不住,一定要通过微信、邮件、借条或合同把双方的真实合意固定下来,哪怕是转账时的备注,都可能成为证明“你不是骗子”的重要证据。第二,发生纠纷后千万不要失联,保持手机畅通,主动沟通并留存联系记录,否则一旦被对方抓住“电话打不通、人找不着”的把柄,很容易被认定为“逃匿”,从而坐实诈骗的主观故意。请记住,刑法不是催债工具,只要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合作或借贷基础,你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跑路、没有想赖账,那就不构成诈骗。纠纷应当走民事途径解决,别让刑事手段成了对方逼你还钱的手段。

     

     

    (本文基于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改编,文中人物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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