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法务律师法律服务!

    债务消灭的几种情形之一提存|罗慕颜律师在线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罗慕颜

    提存作为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究竟该如何运用?又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罗慕颜律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深圳律师.jpg

    罗慕颜律师13530053568(微信同号)


    一、提存使用的条件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的时候,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提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债务人想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故拒绝或者找不到人了,那么你就可以选择使用提存制度。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png

    点击查看债权债务纠纷相关资讯

    二、提存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后,则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成立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人是寄存人,提存机关则为保管人,债权人是作为利益第三人的提领人。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若提存人另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提存人对提存机关享有取回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债务人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对债权人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如果债权人也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提存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债权人在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该领取的权利消灭,扣除相应的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但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作为一项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制度,灵活运用也可更好的保障自身利益。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来电咨询400-057-3132 13530053568(微信同号)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优势

    1.品牌律所,超过500名执业律师、专家、顾问、专业人员,全国多家分所☞
    律所最新资讯

    2.收费清晰均有发票,无任何隐形消费

    3.每个案件均有律师助理事实跟进反馈


    4. 各种类型的专项律师团队
    我们有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法等各个领域的优秀专项律师团队


    5.案件经验丰富,均有成功案例判决书,口碑俱佳(当事人亲口认证哒^-^)


    罗湖律师事务所.jpg罗湖律师事务所.png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16/20/29楼

     


    深圳律师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