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生活中当工厂或者企业被恶意拖欠货款、货款收不回来等货款纠纷问题困扰时,想打官司又诸多犹豫,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宝安货款纠纷律师分享一则成功追回货款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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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某元
被告:翁某成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
【案件情况】
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被告购买原告的不锈钢废料总金额人民币514190元,原告送货后被告未支付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原告联系我所并委托所里擅长买卖合同纠纷的孙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该笔借款。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翁某成支付货款人民币514190元,并从2010年5月1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办案概括】
孙律师接受服装行委托后,详细询问了货物买卖的详细经过,收集货物交付、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并确认了送货单上的签字人的身份,随后及时提起了诉讼,保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在原告与被告翁某成对案涉交易进行对账结算时,双方已将送货单中的“客户”一栏处原有的“X荣”或“X荣厂”字样予以删改,并由翁某成在“客户”一栏签名,原告对此亦予以接受,表明原告与被告翁某成已对案涉交易的主体一方即买方重新进行了明确,双方对案涉交易的买方为被告翁某成达成了合意。
原告要求被告翁某成支付货款人民币414189.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2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支持我方请求,被告翁某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元货款人民币414189.1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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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就是货物交付但买方迟迟不支付货款,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的利益无法保证,建议在每次货物交付时签署买卖合同,详细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在货物交付时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货物按约定交付了,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对于送货单要注意保存,并且建议让购方负责人或员工在收货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出具上述文书时一定要注意签字的主体,注意区分个人和单位。
普罗权彰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我们有专业货款纠纷律师团队;如果您遇到货款收不回来,或是恶意拖欠货款等货款纠纷问题,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400-057-3132 或 1353005356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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