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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区分?分别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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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那么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区分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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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协助组织卖淫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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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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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涉嫌组织他人卖淫罪或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以后,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很有必要。

    律师会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保释)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理由,根据案件情况争取不逮捕、不起诉、缓刑或是减轻量刑、做无罪辩护等等……在最有利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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