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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为故意伤害罪做罪轻辩护成功,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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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詹某辉、詹某攀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件概括】
2012年12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詹某辉在硇洲镇新泽源娱乐城大厅内与一名叫“阿大”的男子打架,黄某上前劝架后双方散去,詹某辉便离开了新泽源娱乐城。12月9日凌晨2时许,詹某辉打电话给黄某了解“阿大”的住址,黄某说其不知道“阿大”的住址。接着,詹某辉约黄某在硇洲镇碧海酒店对面的沙滩见面。
后黄某来到碧海酒店对面的沙滩,詹某辉和几名男青年持砍刀追砍黄某,并将黄某追砍至碧海酒店一楼大厅处,詹某辉等人被酒店的工作人员劝阻后才离开。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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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詹某辉参与伤害他人致三人轻伤、詹某攀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总结】
詹某辉和黄某达成刑事和解,詹某辉赔偿黄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并向黄某赔礼道歉,黄某对詹某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鉴于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分别与被害人黄某、洪某1、孙某1达成刑事和解,分别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5000元、30000元、30000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对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依法对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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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无视国家法律,分别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詹某辉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二起,致二人轻伤;詹某攀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分别与被害人黄某、洪某1、孙某1达成刑事和解,分别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5000元、30000元、30000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对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依法对被告人詹某辉、詹某攀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二、被告人詹某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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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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