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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借”实“骗”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事欺诈、刑事诈骗罪类案件开始增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关于欺诈和诈骗类案件的民刑冲突问题。下面普罗米修小编,对名“借”实“骗”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进行区分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名“借”实“骗”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诈骗”和“欺诈”是两个含义相近的汉语用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二者应是不分彼此,互为替代的。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各自归属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诈骗”一般被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范畴,体现为刑事诈骗罪,而“欺诈”一词则偏向于民事法律范畴,体现为民事欺诈。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均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客观上都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司法实务中,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之间界限模糊,给司法人员带来了诸多的疑难和困扰。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刑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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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罪区别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行为之后,是否都获得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在有民事利益的;而刑法中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

     

    (1)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

    而刑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2)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罪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

     

    (3)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

     

    而刑事诈骗罪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4)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

     

    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而刑事诈骗罪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刑事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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