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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到家再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2)

    今天普罗米修小编继续给大家带来没带钥匙,再返回公司最后出事故算是工伤的后续分享。

    后张三上诉,称我回家发现钥匙落在公司,返回公司拿钥匙是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当然要认定工伤。

     

    张三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及认定过于机械及严苛,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果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忘带钥匙,先去公司拿钥匙再回家是合理路线,那么在回到家门口发现没带钥匙再返回公司拿钥匙再回家也应当是合理路线,因为没带钥匙不随张三的主观意愿改变而改变。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应当解释成合理的时间空间内实现下班的目的,并非因我主观因素改变而改变其下班回家的正当需求,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或偏差,导致了错误结果,判决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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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拿钥匙,“回家途中发现忘带钥匙折返公司拿钥匙”和“回到家发现忘带钥匙再回公司拿钥匙”为何差距这么大。张三从公司回到出租屋后意味着“下班途中”已经结束,其再从出租屋出发去公司拿钥匙的行为属于因私行为,且路线已经偏离了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这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规定的“下班途中”的范围。拿钥匙也不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一审判决对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妥。

     

    最终二审判决:张三下班后已安全回到住所地,其下班的目的已经实现,尽管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屋,但该障碍不影响其下班目的已实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三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六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张三下班后已安全回到出租屋所在地,其下班的目的已经实现,尽管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到出租屋里面,但该障碍不影响其下班目的已实现,故其下班后再从出租屋出发回公司拿钥匙,该交通路线已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忘带钥匙属于生活中的偶发事件而不属于生活中的常态,因此张三忘带钥匙的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综上,本案张太师在回到住所地后再返回公司拿钥匙的交通路线不属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其遭遇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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