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意愿及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
(一)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考察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携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离(更换手机号或是关机失联),则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合其他情节可定为合同诈骗罪;
反之,在对方履行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后,行为人不是携款或变卖货物后逃跑,而是积极筹备资金或者组织货物,则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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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如遇到台风、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可以证明未履行合同义务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即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认定,不涉及合同诈骗罪。
四、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经济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以及生产经营等,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如果认为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存在携款潜逃、隐匿拒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则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五、行为人处理纠纷的方式
以行为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来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因不履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事后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则可以推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而言之,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需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者高度相似很容易混淆。故笔者在此,特别提醒相关办案人员一定要对相关行为进行充分甄别,全面、准确的进行认定,防止将经济纠纷错定为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