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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做罪轻辩护案例|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罪轻辩护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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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华某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被告人华某某任广州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初级销售总监、高级销售总监等职务,伙同同案人张某1、黎某(均已起诉)等人,在广州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或渠道商,以发放产品宣传单张、在广州西塔(国际金融中心)大堂设置展摊、电话营销、微信朋友圈、产品路演推介会等公开宣传方式,以10%至15%不等的年化收益率、产品保本付息等为卖点,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营销各类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发行的线下理财产品,以及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线上P2P产品。

          其中线下理财产品包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某某广场并购基金”等基金理财产品、某某九华等资产管理理财产品;线上主要经营P2P平台借贷业务。

     

    律师辩护概括

    被告人华某某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某某明确表示同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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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被告人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造成投资人大部分资金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华某某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明确表示同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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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辩护观点为: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偶犯、自愿认罪、初犯、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情节也应一并考虑。此外,《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定罪有重要影响不可不查。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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