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因公司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会怎么判刑呢?这类案件很多,如何判刑也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为大家分享一则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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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谢某雪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决)为在深圳地区非法集资设立了山东省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租赁深圳市南山区花样年美年广场作为办公场所,任命张某(已判决)为总经理,安某(已判决)为财务总监、钟某(已判决)为市场经理。
该公司下设五个部门,由邓某(已判决)等人担任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带领的业务小组使用假名对外宣传山东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以公司扩大规模急需资金为由,通过散发传单、推荐会等形式吸引老年客户,以山东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高额利息借款协议的方式非法集资。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山东省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吴某等12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38.5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人谢某雪在该公司下属二部担任业务员,经手吸收了易某51万元、李某7万元、王某2万元、李某2万元,共计6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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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谢某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并退还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均系老年人,社会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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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的对象是老年人的处罚会更重一些。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要辩护观点为: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偶犯、自愿认罪、初犯、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情节也应一并考虑。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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