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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成功减轻处罚|罪轻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刑事律师辩护成功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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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唐某洪 李某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唐某洪注册成立“广东自然宜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下,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APP平台、公司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在“自然e家”网络平台上推行“消费全额返现”、开店返还“创业券”、使用“玉积分”加现金订购车辆等业务,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并承诺上述消费金额、创业券、购车款均可通过“自然e家”平台的“消费余额”账户进行提现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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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刑事拘留怎么办?13530053568(微信同号)

     

    律师辩护概括

    1.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仅仅是中融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吸收资金,广东自然宜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他平台以及其他吸收的资金与李某某无关。
           2.被告人李某某是打工者,在本案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洪、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洪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洪、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洪、李某某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洪、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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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的对象是老年人的处罚会更重一些。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辩护观点为:从犯、犯罪行为的界定、自首及认罪态度。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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