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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非吸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量刑会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如涉及金额、社会危害等多方面考量,那么涉嫌非吸的案件会如何判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深圳刑事律师为大家分享一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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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某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概括

    2001年至2011年间,同案人赖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天河区林和东路成立江西明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和同案人胡某、蒋某、万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从事银行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向客户推销该公司旅游、疗养业务、保健产品等,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1035595.39元。

     

    律师辩护概括

    被告人杨某某有从犯、坦白情节,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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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江西明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杨某某在江西明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业务员,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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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辩护观点为:从犯、次要作用、犯罪行为的界定、自首及认罪态度。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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