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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中常见的错误观念,你是否中招?

    在我们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和接触到的咨询中,很多人都会问到如何订立遗嘱才能最安全。这本无可厚非,遗嘱本来就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不论从古代皇帝的秘密立储制度,还是到现在的遗嘱制度,遗嘱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是,有时候恰恰是因为遗嘱的存在,导致纠纷升级、矛盾加深,原因在于其遗嘱是有瑕疵的,有时甚至是无效的。下面,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一些常见的错误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错误观念一:可以通过遗嘱将房产给“外人”

    我们碰到过这么一个案子,老人在去世前写了一份所谓的“遗嘱”,将自己的房子留给了自己的外甥,后来,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该房产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以老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为由,否定了该遗嘱的存在。为什么本案中法院没有按照老人的遗愿将房子判给其外甥呢?原因在于这份遗嘱把东西给了“外人”。我们中国人家庭观念很浓厚,但在法律上来讲,如果要立遗嘱,只能是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嘱的对象必须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特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第二顺位中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说,本案中老人的外甥不能成为其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因而该遗嘱无效。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该房产。还要跟大家多说一句的是,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将房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不过这种方式不能叫遗嘱,而应该叫做遗赠,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表示接受的话,该遗赠成立。否则,该遗赠也是不成立的。


    错误观念二:以按手印来代替签字

    就遗嘱的形式而言,我国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要撤销公证遗嘱的话也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就自书遗嘱而言,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有两样东西是必不可少的:第一,立遗嘱人要表明自己百年之后自己财产归谁所有,就房产而言,最好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的相关信息。第二,立遗嘱人要亲笔签名、写日期。这样才能算作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那么,单凭按手印能否认定遗嘱的效力呢?我们认为这是不能的,虽然有人可能要说按手印代表着对以上内容的同意,但实际上立遗嘱人在遗嘱上按手印是否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这个很难说,在法院那也说不清楚。因为,我们确实在具体案件中碰到过某个子女瞒着老人,让其在字条上按手印,更有甚者,直接拿着老人的手在遗嘱上按手印的情况,这种情形下,该遗嘱是无效的。如果以后因此而发生纠纷,就证明该遗嘱的效力时存在巨大障碍,此时,不仅是对法官、律师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考验,更是对人性的一场考验。在这里需要多说一句,如果是代书遗嘱的话,代书遗嘱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的,其中一个书写,另一个一个见证。并且在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代数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签字。如果此时仅有立遗嘱人签字,那么该份代书遗嘱也是存在效力瑕疵的。


    错误观念三: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老人因为文化程度受限,可能不会写字或者不认识字,于是就有了一种新的遗嘱形态,由其中一个人书写遗嘱,但最后落款的时候是两个人签字或者按手印。面对这样一份遗嘱,摆在法官面前和律师面前首先要解决的是该遗嘱是否成立的问题。如果成立,那么属于哪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呢?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外国继承法上称为共同遗嘱,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继承法对此不予承认。也就是,这样子的遗嘱在法律上是很难认定为两个人共同处置了共有的财产。但这个情况下可以视情况认定该遗嘱部分有效,即认定其中一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部分财产的处置有效。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共同遗嘱的形式,因为,确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我们代理过的一个类似的案件,老爷子写了遗嘱,大概内容是在我们二人去世后,我们共同的房产给二儿子。老爷子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代写了老太太的名字,后老太太在自己名字上按手印。面对这样的遗嘱,最终法院就认定该遗嘱不成立,仅老爷子处分自己的那部分有效,而属于老太太的那部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此可见,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还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要看遗嘱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另一方面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错误观念四:为了省事给遗嘱做个公证

    我们前面提到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在这里不是说公证遗嘱有什么不好的,而是说公证遗嘱可能未必如像立遗嘱人想象的那样简单方便。因为,一方面公证处在做公证遗嘱时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到公证处做公证笔录,立遗嘱人如果是将财产平均给法定继承人的话,这个都好说。可问题是,如果立遗嘱人偏偏想将其财产给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子女,所有继承人都到场做笔录,这显然有损于家庭的和睦,也与遗嘱的私密性有所冲突。另一方面是,继承人拿着公证遗嘱去房产局办理过户的时候仍然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房管局不给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公证遗嘱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需要更多的手续。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四种遗嘱形式。是否采取公证,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我们也碰到过很多当事人拿着公证遗嘱又来找律师打官司的,这也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来公证遗嘱在具体操作中可能没有那么高效便捷。


    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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