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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加媛律师:变更抚养权的原则及条件|深圳律师咨询

    普罗米修律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王加媛律师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孩子永远是中国家庭的核心。离婚的父母双方虽已是劳燕分飞,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却是无法改变的血肉联系,伴随其一辈子,只是在由哪一方来进行抚养成长的差别而已。那么离婚后子女该有父或母的哪一方来抚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如在已经生效的判决归为一方抚养的子女,未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即需要在符合何种条件下,法院才会支持该方的诉讼请求。

          子女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发展,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

    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处理。

           如案例:子女的父亲在四川当地经营一家企业,经济实力相当,母亲是名校毕业在上海有一份收入高且稳定的工作,但是需要经常往返于上海及各地,居住环境不稳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均诉请子女由其抚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子女自小出生并生活在四川当地,为保障孩子生长环境的稳定及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再有父亲有条件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即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从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将孩子判由父亲一方抚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变更抚养关系 纠纷”,其实就是父或母,谁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的纠纷。离婚的父母往往觉得,孩子归自己抚养后,其生活和教育就与另一方无关了,也就会有父母会疏于对子女的照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得到子女抚养权并非一劳永逸,如果没让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也可能“弄丢”到手的抚养权。即使暂时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如果出现特定情形或者是由于特定原因,未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实现重新调整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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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或母一方抚养权的丧失,主要是离婚时双方协商约定好或者由法院直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而一方能够获得抚养权,一般是基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分配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去重新争取抚养权。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就目前双方所处的环境与条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第二,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重新调整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针对这一点,笔者想表达一下不同意见,社会环境的造就导致社会上孩子在该法制定当时社会环境下普遍在心智上比过去的孩子成熟懂事,如果一味的以10周岁为分界点而不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反而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笔者认为针对这种特别情况,比如即使孩子未满10周岁,但是其认知能力以及心智方面都比较成熟,再结合子女成长的实际环境由法院来综合予以认定为好。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条是针对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可能出现的非上述三种情形所能涵盖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父母离婚,受到伤害的永远是孩子,孩子作为中国家庭的中心,无论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未抚养孩子的一方都应该尽量尽父母义务,从生活、心理、生活环境等方面去了解孩子,减少因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

           综上,法院在裁判抚养权变更的问题上,在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的前提下,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成长环境、陪伴时间、身体健康程度、子女意愿等方面综合判断,从而将抚养权变更为适合子女成长的一方享有。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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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加媛律师

    执业经历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学士;
     

    专注领域

        专注于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2011年开始从事商标代理等相关工作,2018年开始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商标领域的相关。

        处理过多起复杂、疑难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及工资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客观、公正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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