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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一):妻子出轨生子,丈夫能否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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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岁的张先生最近把妻子小陶告上法庭,不仅要求离婚而且索赔50万元,原因是小陶在婚外与他人生育一子。此案经过两审,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驳回张先生的索赔诉求。但因小陶在婚内有过错,在分配房产等共同财产上对张先生予以照顾。


    张先生说,他和妻子小陶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张先生的父母支付100多万的首付,以他的名义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了一套婚房。此后,张先生和小陶贷款80多万支付了房价的余款。


    2012年,两人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是,2013年开始,小陶的家人生病,她要回家照顾,于是经常往返在老家广西与北京之间。


    张先生表示,从2014年5月开始,小陶主要居住在广西老家了。2015年,小陶向张先生提出离婚,并坦白有了外遇。


    张先生说,自己多次找到妻子,想缓和双方的关系,但对方不愿意。之后,他了解到,2016年年初,小陶与他人生育一子。


    至此,张先生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对于张先生的起诉,小陶称,她同意离婚。因家人病重心情不好,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陶说,她因身体不易怀孕,所以才坚持产子,并向法庭提交了病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陶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但双方无充分证据显示小陶存在与他人同居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关于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主张。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小陶之间的原有矛盾属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未涉及原则问题,应当而且能够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方式得以解决。

    现小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致怀孕并坚持产子,其以错误的方式激化夫妻矛盾,并成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致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小陶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考虑上述情节,小陶应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的婚房归张先生所有,未偿还完毕的房贷由张先生偿还。这套房产当时的市值为400余万元,张先生需向小陶支付80余万元折价款。此外,法院还就夫妻俩的存款、汽车、股权等其他财产进行了分割。


    提起上诉


    小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违反《婚姻法》第39条确定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另外,她表示法院以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为由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张先生认为,将房产判给其所有是合情合理的。

    首先,该房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的。

    其二,房贷也是他在支付。

    其三,小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不在家居住,未尽到妻子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小陶存在明显过错,诉争房屋是由张先生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且小陶长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判归张先生所有,由他对小陶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陶瑶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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