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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其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所以,知识产权本身归产权人一方专有,可能属于夫妻共有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

     

    那么,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也因时间不同而归属不同。实践中,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

     

    情况一,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婚内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特殊情况如在婚姻关系确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努力的,另一方可以适当分得相应收益;

     

    情况二: 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主要看离婚时是否为“明确可以取得”,如果离婚时,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有)。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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