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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案件如何不开庭却能圆满解决

    普罗米修(东莞)律师事务所  赖琳琪

    一、案情简介

    男方曾某与女方李某于2010年结婚,2015年生有一女,女方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多次为此争吵。2017年女方擅自带着年幼的婚生女离家出走,断绝与男方的联系。男方无奈之下通过女方的朋友了解到女方带着婚生女在外地经商,禁止婚生女与男方见面。男方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没有持续婚姻的必要性,最重要的是保障婚生女的健康成长。男方提出如下诉求:第一,离婚;第二,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第三,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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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争议焦点律师分析

    普罗米修(东莞)律师事务所胡秋华律师在接受男方的委托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点:首先,双方未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婚生女长期跟随女方,且年龄较小,男方不了解婚生女的意愿;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较多,根据律师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数额较大的夫妻债权债务时,一方缺席审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往往会驳回原告分割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能否离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男方可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对于婚生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女方不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并且侵害了男方的探望权,由女方抚养婚生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了解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后,胡秋华律师指导男方准备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女方,晓之以理,配合法院组织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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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进展

    在律师、当事人和法院的共同努力协调之下,女方最终同意双方离婚,结束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在迅速拟定离婚协议书后,双方于次日成功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同意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各自负担各自的债务。至此圆满结束。

    在夫妻双方剑拔弩张的情形下,能冷静下来思考婚姻现状并分许婚姻现状、考虑子女的成长条件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属不易。实践中大量的诉讼离婚案件结果很难协调各方的利益,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和离”无疑是对孩子最大的关爱。律师在成功引导双方调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律师建议

    婚姻案件较为复杂,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的条件问题、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千差万别,个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婚姻家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咨询热线:4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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