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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育,男方要求分手并退换彩礼

    笔者有个朋友,和男方订婚后同居后生了一个女儿,之后因双方家庭矛盾,关系不和,闹离婚。关键是,他们并没有领结婚证,何来离婚?男方还要求女方返还订婚时给的彩礼。

    那么,这个彩礼应当返还吗?

     

    法律规定了相关几种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       仅给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最终没能结婚

    (2)       双方虽然办理了登记结婚,但实际并未一起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从给与彩礼这件事来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然而这种“赠送”又与法律上的自愿的不能要求返还的赠送不太相同,它是以上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其赠送的前提是达成缔结婚约的目的。彩礼的给付是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的,因而,即使双方育有一个孩子,也是需要退换彩礼的。但是双方应当在分手时确立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应当支付扶养费。若男方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与女方的彩礼的,若属于上述三个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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