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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加媛律师: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深圳律师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王加媛律师


    案例:

           原告王某系王某甲之父。王某甲是四川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某甲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某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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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某甲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某甲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四川省某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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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曾接到当事人咨询是否可以针对“违法信息查询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该违法信息即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去行政处理窗口处理该违法信息时,被告知需要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最终处罚决定方给予处理。针对本案情况查询案例,有法院认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仅起到行政机关公示相关信息的作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实质权利不造成影响,依法应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目前本案需要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方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一揽子的认为行政程序性行政行为均不具有可诉性,应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是否造成实际影响或者导致其实际权利长期无法行使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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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加媛律师

    执业经历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学士;
     

    专注领域

        专注于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2011年开始从事商标代理等相关工作,2018年开始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商标领域的相关。

        处理过多起复杂、疑难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及工资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客观、公正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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