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王加媛律师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将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伴随着个人破产条例的施行,是否个人欠债真的就不用还了?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有其适用前提: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也就是说个人破产需在符合硬性条件的前提下才有申请破产的可能,同时,即使符合硬性条件,个人破产制度适用的另一个前提为“诚信+不幸”即该个人是在正常的诚信经营或者消费的情况下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方可。
其次,在符合“诚信+不幸”的大前提下,个人破产申请通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的除外)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诚信承诺书登相关资料。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最后,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公司破产申请类似,个人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向法院提出或者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有些债务人可能会想着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那就错了,因为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意图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逃避承担偿还义务是不大可能的,法院会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核实其真实性,以保障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在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行为。
从以上的调理适用范围、条件及限制来看,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不是给人投机取巧的机会,而是给那些确实因诚信经营或消费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破产条例即使施行,债务人该还的钱依然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