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被告人:丁X、赵X、吴X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一、诈骗
被告人丁军、赵立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谋通过制造车辆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后由赵立提供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苏D××东风标致轿车以及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丁军负责制造事故进行理赔。
至案发,被告人丁军涉案金额88040元,被告人赵立涉案金额65250元。
二、保险诈骗
被告人丁军、吴丹于2016年12月经事先预谋,在本市钟楼区广成路28号常州广诚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苏D××别克轿车与沪A××尼桑轿车碰撞事故,通过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保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93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军退出人民币106970元;被告人丁军、吴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丁军、赵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丁军、吴丹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赵立、吴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赵立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丹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军、吴丹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丁军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丹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军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丁军、赵立、吴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赵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吴丹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