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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深圳雷律师成功做罪轻辩护



    【案件概括】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经营罪

    被告:杨立龙    杨青    

    被告代理律师: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雷律师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杨立龙驾驶车牌为云H179**货车从文山运送卷烟至丘北,并联系杨青准备在上寨仓库接货。后杨立龙驾车途经文砚公路老收费站时,被文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点查获,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4500条,价值人民币217000元。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杨立龙驾驶车牌为云H179**货车从丘北至砚山准备接运假烟,由被告人杨青探路后告知杨立龙路上安全。在杨立龙驾驶车辆到达丘北县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用“斯坦尼钢琴”纸箱包装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4500条,价值人民币22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青、杨立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二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


    【律师辩护概括】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犯罪案件的雷律师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青参与2015年4月25日伙同杨立龙共同非法经营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2.杨青、杨立龙的行为应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青、杨立龙拉的假烟尚未销售出去,故杨青的行为应依法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公诉机关指控杨青在2015年5月25日参与杨立龙拉假烟过程中帮助杨立龙探路,构成共同犯罪无异议,但杨青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杨青应该认定为从犯。杨立龙在庭上供述他是按照他人的安排运假烟,虽然公安机关未抓住这个人,但确实存在使用福建漳州手机号的人,杨立龙2次拉烟都是与之联系,按其安排运货,未抓获并不能说此人不存在,因此,杨青、杨立龙为从犯。

    5.杨青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轻,可以从轻处罚。

    6.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青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正判处。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立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杨青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杨立龙、杨青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当你的家属因为非法经营罪量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委等)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


    那么这个时候你需要知道的是:
     

             一、注意事项:未判决人员,家属不能探望,只能委托律师会见。

             二、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进行看守所律师会见可以为其办理 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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