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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挪用资金罪律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
    律师会见
    】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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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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