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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诈骗罪刑事律师:什么是诈骗罪?形成诈骗罪的条件?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诈骗陷阱,想知道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深圳诈骗立案起刑标准是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深圳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将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诈骗罪?形成诈骗罪的条件吗?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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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要严格根据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认定。

    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注意区分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

    区分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主要标准在于犯罪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构成诈骗罪的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诈骗罪。

    2.认清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

    诈骗罪一般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受害人的财产为既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注意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

    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一般不难区分,但实践中由于一些诈骗犯罪往往打着借贷的名义进行诈骗,或者借贷纠纷中也会表现出一些和诈骗罪类似的特征来,这就需要对诈骗罪和借贷纠纷进行准确的区分。一般来说,区分二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是否使用虚构真相、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行为人进行诈骗,一般会编造、捏造一些虚假的情况,或者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使用其他让人容易相信的欺骗性手段,骗取受害人交出财产;而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是熟人之间,或者是相互知晓使用用途,必须信任,有时也会签订借款合同,总之,行为人不会使用欺骗性的手段骗取财产。

    (2)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没有归还的意思;而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归还的意思或行为,即使因出现一些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归还,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躲债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这与诈骗也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借款人通过一些欺骗性的手段将款借出后,大肆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且没有任何归还的意思或能力;或者本来打算归还,但后来改变了归还的意图,产生据为己有的意图,甚至继续欺骗受害人向其借款,均应按诈骗罪论处。

    判断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除了要直接了解其内心的意思外,也可以从行为人的一些客观表现进行判断,如:借款后是否即有携款潜逃、大肆挥霍、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是否赖账;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是否作出一些积极的行为如筹措资金等进行偿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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