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疫情”时期,切莫因“不懂法”而招致刑事风险

    王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春节前夕一场始料未及的“武汉肺炎”疫情迅速波及全国,严重影响了全国人民欢庆这一传统佳节,中央及时出台各种办法,呼吁和引导人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其中,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最具有代表性。在“疫情”初期,人们都能紧绷一根弦,认真按照呼吁做到了不外出等措施,但是随着时间拖的越久,以及许多企业陆续复工,难免会有人会放松警惕,而且深圳又是一座移民城市,人员流动量非常大,这样就会存在各种风险,包括传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以及触碰刑事风险。此处结合深圳及其他城市情况,仅就普通市民触碰可能性较高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
    20180612031822199.jpg

    一、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刻意隐瞒,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或者刻意隐瞒涉疫旅居经历情况违反相关的防疫规定

    根据《防控意见》规定,下列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根据2020年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按照湖北省和湖北以外省份具体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据此可知,确定一个人为新冠疑似病人,需要经过医疗机构、医疗人员诊断,方能确定,即确定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是一个医疗行为。对于《防控意见》所规定的两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普通市民一般都能理解,但普通市民切莫认为自己如若存在类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例如:发烧咳嗽),只要尚未经过医疗诊断为疑似病人或者确诊病人,就不会触犯《防控意见》的规定,毫无顾忌出入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些文件的出台,使妨害传染病防治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行为被纳入就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打击。

    例如:据深圳警方2020年2月7日通报,1月29日,深圳市光明区疫情联防联控人员在了解到38岁的男子李某昌可能有涉疫旅居经历情况后,上门进行核查,并告知李某昌应按防疫有关要求,隔离14天。但是在联防联控人员先后5次核查中,李某昌均隐瞒疫情发生后在疫情发生地居住的事实,并瞒报其于1月23日来深圳后多次不戴口罩外出、且于1月29日出现过咽部不适外出就医的情况。2月3日晚,李某昌因体温异常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致29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其中包括2名防疫工作人员。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李某昌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侦查。

    20180608045605886.jpg

    不配合小区封闭管理,与小区管理人员、警察发生冲突

    在疫情防控期间,许多小区都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都会被门卫保安拦截。外来人员如果不配合小区封闭式隔离管理,与保安、警察发生争执,甚至殴打保安、警察,强闯入内,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例如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案例:

    2月7日晚,新城公安分局连续接到2起小区物业报警,称有外来人员不配合小区封闭式隔离管理,与保安发生争执,甚至殴打保安,强闯入内。民警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立即赶赴案发现场,积极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沈阳人韩某,其岳母为秦淮人家小区业主。因目前该小区实施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封闭式隔离管理,所以其驾驶的外来车辆被门卫保安拦截,致使其心怀不满,遂与保安发生口角,并做出翻越栏杆、殴打保安的过激行为。在有巢氏小区,一女子强行进入,民警到现场帮助物业人员寻找此人,在找到该名女子查验其身份时,在有巢氏小区居住的她的姐姐赵某来到现场,情绪激动,并谩骂殴打执勤民警,造成民警手部和脸部多处受伤。

    新城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了韩某治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赵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散布谣言

    《防控意见》根据防疫期间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定罪处罚。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0180608045605355.jpg

    例如:据微信公众号“央视网”报道,2020年1月26日,北京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四、哄抬物价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时可以从新闻媒体上看到社会上利用疫情大发“国难财”的事情,其中尤以口罩销售为最。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当下,平时无人问津的口罩突然异常紧缺,正常一两元的口罩能够卖到几十元。按照《防控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许多企业、商贩只知道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国家以及各地方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涨价信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那么应该责令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他们不知道如果哄抬物价发生在疫情期间,这个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专门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制此类现象。其中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例如:1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有限公司从 1月20日开始哄抬稳健牌N95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120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如若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面对各类涉疫情诈骗犯罪,公检法三家单位都是采取快速办案模式,这也显示司法机关对疫情期间的诈骗案件的重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数据,截至2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累计涉案金额6691万元。1月27日,全国首起涉疫情诈骗案情出现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第一时间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具体措施,及时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发布《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

    20180725044409443.jpg

    深圳目前已起诉2宗涉疫情防控案都是诈骗案件,办案单位都是按照从严从快的标准在办理!

    案例1:犯罪嫌疑人张某健得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群众有求购口罩的需要,于是产生了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念头。2020年1月27日,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发布求购口罩的消息,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健与被害人李某联系,称其有口罩出售,双方商谈后约定交易。1月30日,被害人李某在来深圳交易口罩的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健提出要先交定金,被害人李某便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收到款项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健将被害人李某的微信拉黑。1月3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健被抓获。

    罗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2月4日,该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罗湖区检察院当天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健批准逮捕。2月8日,周六,该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周末,办案检察官是在办公室、看守所度过的。2月9日,检察官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健,张某健对其以销售口罩为名进行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适用速裁程序。

    检察官表示,被告人张某健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张某健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2月10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案例2:在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涉嫌诈骗案中,苏某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条件的情况下,在多个微信群分别发布消息谎称其有N95等口罩销售,收到多名被害人的微信转账付款后,欺骗被害人称已发货,将被害人屏蔽并拒绝接听电话等。办案中,检察官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严肃的训诫2月10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以上是当前常见的妨害疫情防治的刑事犯罪,也是普通市民常见的刑事风险。笔者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之余,也认为这次疫情对于国家和人民都是一场灾难,许多英雄人物义无反顾投身疫情防治工作当中,对于在这种特殊时期破坏疫情防治的犯罪,司法机关必定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普通市民也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了解,以免触犯而追悔莫及。

         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热线:400-057-3132
     1528859788132623.jpg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