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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粟京萍律师: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能避免“限高令”吗?深圳律师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粟京萍


    温馨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多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有些公司在发生诉讼之后,为了避免败诉后法定代表人会被“限高”
    便想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法使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免于“限高”,这种方法能否达到其目的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只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即可,工商管理部门不会因为公司处于诉讼中而禁止变更。即,只要想变更法定代表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变更。

    但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就免除了原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原法定代表人通过这种方式并不必然就能规避“限高令”。如果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也肯定会想尽办法不让该原法定代表人轻易逃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限高”,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法官会根据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导致债务发生并影响债务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有逃避执行的目的等,以综合确定是否要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

          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上来看,若债务产生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原法定代表人在不是主要控制人、负责人等情况下,一般不会因公司后期产生的债务而被“限高”。若公司在债务产生之后、审判过程中、执行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又未能清偿债务的,原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可能性会非常高。

          从原法定代表人的案涉行为来看,若原法定代表人是涉案纠纷的经办人、负责人,负责协调案涉事务的,或者是实际管理人、控制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无法使原法定代表人规避“限高令”。

           从新法定代表人的角色来看,若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是原法定代表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而又未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原法定代表人也很难逃避“限高令”。

           司法实践很复杂,不能一一列举,况且实践中实际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综合分析。



    限高令.jpg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律师介绍




      

    粟京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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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经历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专注领域

    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实践经验,多年来,本人始终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本人专门处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借款、刑事辩护等大量案件,并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本人竭诚为广大客户答疑解惑,同时能够坚守法律职业道德底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立志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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