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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吴律师为委托人辛某争取款项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

        2018年7月,我方当事人辛某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合伙协议》,辛某出资200万元认购被申请人一设立的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投资期为3个月。同时辛某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了《出资份额受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受让辛某的出资份额,并明确了受让条件、受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辛某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出资份额受让协议》,被申请人二应当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辛某出资份额的股权转让款及投资收益款。可被申请人二并没有如期支付款项。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11月3日向申请人出具《还款承诺函》,但一直也未支付任何款项。

        因此,辛某委托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为其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民商事主任律师吴庆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取得当事人辛某授权委托后,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判决被申请人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款200万元;支付投资收益53833元(暂计),直至付清本金及投资收益之日止;承担申请人辛某支付的律师费及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一辩称本纠纷为投资纠纷,《合伙协议》中惊醒了认购风险提示,且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辛某本人也手写确认了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申请人主张要回投资款本金200万元及收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风险应当由辛某自行承担。

         吴律师根据事实情况及证据分析,向仲裁员提交了代理词。

         最后,仲裁庭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判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本金200万元;被申请人一支付以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年华收益率9.5%计算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判决被申请人二偿还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部分;判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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