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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律师告诉你:广东高院告诉你如何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粟京萍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各行各业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过后,必将涌现出一系列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民商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走在全国的前沿,于2020年3月6日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2020]26号)(以下简称“《指引》”),为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作出了明确的审判指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针对该《指引》并结合实际做简要分析,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情况予以认定。

    1、根据《指引》第四条,确因疫情或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并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依照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由于疫情或者防控措施,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减免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和证明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指引》第五条针对主张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通知和证明义务也进行了规定,因此通知和提供证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指引》认为,债务人举证证明其采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了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可视为其完成了通知和证明义务。

          笔者认为,债务人可通过EMS邮寄、微信、指定邮箱、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并注意保留邮寄底单及邮件查询结果等通知的证据。至于合理的期限,最好在疫情发生或防控措施出台后及时通知,通知越早越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因疫情或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

          《指引》第六条指出,对于因疫情或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际影响的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广东省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那么该时间可认为是起算时间,至于结束时间需以广东省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若主张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合同订立前或迟延履行后发生,违约方以该事由主张减免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指引》就涉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运输合同、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保险人和其受益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担保责任等多种情况作了不同规定,笔者附上《指引》全文,以供参考。

                                           

    附相关文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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