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米修律师普罗权彰律师团队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加媛

        夫妻在离婚后被债权人起诉,请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该夫或妻是否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加以分析,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变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条规定的通常理解原则上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标准为:
        第一,夫妻双方须具有共同举债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负债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案例: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10日内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如依据司法解释第24条,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息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前10日内借款,且双方在此期间已经存在夫妻关系不睦情形(对方不知情)或者借款发生时间与离婚登记时间较短无法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从反方面考虑债权人如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此种假象,则法院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timg.jpg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分情形对借款金额即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分别予以规定,同时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中增加了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规定,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新的依据。笔者曾经办过一件类似案件,债权人提出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债务人所借三千万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法院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依据本条规定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法量化为一个具体的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的经济收入需加以区别,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将相关情形加以考虑。

        还有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负债(细分为侵权所为是个人利益还是家庭利益)、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债权等情形在现实中林林种种,需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遇见类似问题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期最大化的保护合法利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