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米修律师普罗权彰律师团队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深圳保险诈骗罪律师:保险诈骗罪刑事辩护案例



    保险诈骗罪律师.jpg

    温馨提示

    深圳保险诈骗罪律师:若您的家人或者朋友因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或刑事逮捕,请及时找律师帮你分析案件,确定维权方案,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黄某    徐某  
      

    辩护人: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史律师

    一、保险诈骗

       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为骗取保险金,在位于本市海曙区启运路70号的宁波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谎称在2013年10月8日10时许,号牌为浙B×××××的凯迪拉克小型汽车停放在本市江东区桑田路路边时被吹落的树枝砸到,造成车辆前保险杠等多处受损,同时谎称当时驾驶员为黄翠利。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该事故系被告人黄某虚构的前提下,仍协助被告人黄某完成事故的定损、理赔等工作,并伪造维修清单以制造车辆在宁波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的假象。

     

        201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黄某经预谋,由被告人黄某驾驶号牌为浙B×××××的凯迪拉克小型汽车故意驶入位于本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一积水路段,从而制造车辆因进水而无法正常行驶的事故。后被告人徐某以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索赔,骗得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为骗取保险金,再次驾驶号牌为浙B×××××的凯迪拉克小型汽车行驶至嵊州市始皇镇一山路转弯处时故意撞向山体以制造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明知该事故系被告人黄某故意制造,仍协助被告人黄某完成事故的定损等工作。

    二、诈骗

        2013年11月,被告人黄某向商某(另案处理)提议,由黄某驾驶号牌为浙D×××××别克君威小型客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商某表示同意。经查,该浙D×××××别克君威小型客车所有人为嵊州市曼尼达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系商某亲属开办的企业。同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车辆故意撞向许某(另案处理)停放在本市海曙区南苑街附近的号牌为浙B×××××的凯迪拉克小型汽车。被告人徐某明知该事故系被告人黄某故意制造,仍协助被告人黄某完成事故的定损、理赔等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利用各自投保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有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徐某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徐某第三节保险诈骗犯罪事实系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律师辩护概括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诈骗罪案件的史律师认为:关于保险诈骗罪最后一节事实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保险金已退回给保险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需法律帮助,请扫码咨询或拨打热线:400-057-3132  

                                   

      详情请咨询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国百强律所网

    普罗米修律师辩护团队24小时在线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中国百强律所  深圳律师事务所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