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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姝律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黄姝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杨X之父杨XX系农民,1947年出生(无养老保险)。2010年7月,第三人XX物业公司招用杨XX(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派往XXX超市从事保洁岗位工作。2011年2月17日上午,杨XX在从事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11年5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以杨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依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的规定,决定对杨XX的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XX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杨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时其年龄已达6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告终止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少数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务工,而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也是为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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