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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微信转账记录证据的完善性如何认定,通过案件具体分析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加媛


          今天整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卷时发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其提供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们结合原告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其中包括微信聊天内容仅仅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对话),鉴于此,在庭审中我们始终坚称微信转账只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必要开支,而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法院在结合聊天记录内容的同时结合法庭调查过程中以及庭后我方提交大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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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个证据种类存在着,由此联想到的一个问题是“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答案是,但是究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则要区别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出借人仅以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会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微信转账记录的具体内容:

    (1)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不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同时还涉及有可以明确认定双方之间有借款关系的信息,如此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一目了然,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出借人请求让借款人还款的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借款人应予还款的判决可能性大大提高;

    (2)如果微信转账记录仅仅是一笔笔单纯的转账记录,无任何其他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关于借贷关系的明确信息,该微信转账记录证据的证明力将大为削弱,借款人在进行抗辩时理由相对也是充分的。

    在工作过程中会接到的很多关于该类借贷纠纷的咨询案件:通常是网恋中的男或者女通过各种方式或者各种理由、借口等向对方要钱”却并未表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旦事发(是否涉及形式诈骗需要专门的刑事律师进行研究),出借人以此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主张被告还款,成功的概率大大降低。

    综上,以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纠纷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此出借人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及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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