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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 借贷纠纷律师成功代理案例分享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加媛

     

    案件背景:

        2019年9月,被告曹某接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资料,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及律师执业能力的综合分析,指派黄姝律师、王加媛实习律师具体办理该案件。

        律师分析及焦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研读、分析后,与委托人曹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双方之间存在真正的借贷法律关系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仅记录的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对话,其中夹杂着不定期的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能切实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正的借贷法律关系。

    判决结果:

       庭后,我们针对庭审情况且为进一步加深法官印象提交了一份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法院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以及我方提供的
    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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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微信转账记录的具体内容:(1)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不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同时还涉及有可以明确认定双方之间有借款关系的信息,如此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一目了然,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出借人请求让借款人还款的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借款人应予还款的判决可能性大大提高;(2)如果微信转账记录仅仅是一笔笔单纯的转账记录,无任何其他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关于借贷关系的明确信息,该微信转账记录证据的证明力将大为削弱,借款人在进行抗辩时理由相对也是充分的。


    综上,以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纠纷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此出借人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及作出判决。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热线:4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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